普法小课堂——保安服务中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发布日期:2023-12-22 13:33:21 作者 :公司 来源:南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们每一位保安人员履行职务的法律依据,关乎每一个保安员的切身利益,今天我们来共同学习:保安员在履责过程中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保安员 有所为

01、章法有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02、温馨提示

保安员在工作执勤时,发现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如发现有人动手打人,保安员应当立即上前制止,必要时可以正当防卫,如果发现事态严峻或者现场无法控制,应当立即上报领导并第一时间报警,疏散围观群众; 

保安员发现有人盗窃时,有能力现场抓获盗窃分子的,应当立即抓获盗窃分子,无能力抓获的立即上报领导并报警。对抓获的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理。千万不要在保安室私自对犯罪分子进行“审讯”。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保安员 有所不为

01、章法有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02、温馨提示

保安员在工作执勤中维护秩序,按照客户单位管理制度要求人员出示证件出入,要求按规定路线行进不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将他人关闭在保安室内,或要求他人罚站等限制其行动的行为就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了。

相关案例
1、王某是某厂区保安,在厂区门岗处执勤,每次有外来人员要进入厂区,王某都要求对方将身份证放在那里才允许进入厂区。那王某的这个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案例分析:王某的行为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王某无权扣押他人身份证。王某的行为如果恶劣的话还可能会被吊销保安从业资格证。

2、李某是某小区保安,在小区门岗执勤,按照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每次有外来人员来访都要在门岗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某天他发现有人在高价收购个人信息,于是他把小区人员来访登记表复印后卖给了收购的人。请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他不能泄露别人的身份证信息。

3、张某是小区保安,在小区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业主在打架,张某在上前制止过程中被其中一名业主误伤,张某不服气于是上去殴打误伤他的业主。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张某不仅未履行保安的职责还积极参与打斗,影响及其恶劣,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他将被吊销保安从业资格证,如果他对该名业主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