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进行保护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法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立法对市场竞争加以规范,其中就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单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非法窃取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名单并抢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是一种绝对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前提,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2、从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保护
保安员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商业秘密承担着保密的义务。这种保密义务来源于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是用人单位,保安员是劳动者。劳动者完成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和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要求劳动者必须忠实于用人单位。这种忠实义务的内容有三项:
(1)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
(2)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增进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这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中蕴含的要求,即职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职工将自己掌握的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与否,劳动者都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